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民族衛生協會健康飲水專業委員會。
英文譯名:China National Health Association Drinking Healthy Committee
縮寫:DHC;簡稱:中國健康飲水專業委員會。
第二條 中國健康飲水專業委員會是經衛生部批準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社團組織,本會接受中國民族衛生協會領導,是全國從事飲水安全與健康研究的科技工作者與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公益性的行業協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全國飲用水科技工作者及飲用水企事業單位的橋梁和紐帶;是促進發展我國飲用水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改革開放、中國健康飲水專業委員會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進全國各民族飲水安全與健康行業的規范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愿望,開展國內外飲用水行業交流,為會員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促進全國各民族地區人民飲水安全與健康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中國健康飲水專業委員會會址設在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22號,秘書處設在北京市海淀區紫竹院路116號嘉豪國際中心C座601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全國各民族飲水安全與健康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規范,為全國各民族飲水安全與健康的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政府主管部門服務、為全社會服務。
二、在政府機關職能轉變、逐步實現行業管理的政策背景下,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維權、反映行業訴求的社會職能。積極響應國務院503號令文件精神,對本行業的生產經營者加強行業監督。
三、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組織制定行業標準、規范和有關培訓教材,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調研、起草國家標準等工作。
四、開展調查研究。搜集整理全國各民族飲水安全與健康行業的基礎資料,調查研究全國各民族飲水與安全健康現狀,為政府主管部門制訂行業法規、政策、規則、計劃和有關標準、規范,提出資料和依據。
五、推動企業改革和技術進步。總結、交流和推廣飲水安全與健康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和科學技術等方面的先進經驗;對會員單位開展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咨詢服務活動;向有關方面推薦優秀的科技成果和科學管理論文。
六、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在中國民族衛生協會領導下,開展有關咨詢、鑒定、評審、評估、認證等相關行業管理業務活動;開展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等評優、推薦活動,努力促進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創新技術設備的推廣。
七、加強信息交流。在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國內外飲水安全與健康的各種交流活動;為飲水企事業單位提供信息、技術、科研及專利成果;組織協調、指導扶植,促進民族地區飲水安全健康的發展;不斷提高民族飲水事業科技水平。
八、組織有關民族飲水安全與健康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邀請國外專家來華講學,選擇有關人員出國留學、進修和講學。
九、對本專業工作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單位和個人給與表彰。
十、普及飲水知識。采取各族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通過媒體網絡等多種方式,宣傳普及飲水安全健康的科學知識、飲水觀念、弘揚飲水文化,教授現代科學飲水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各族廣大人民群眾生活質量。
十一、做好政府主管部門和中國民族衛生協會委托辦理的其他工作任務,完成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其他業務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從事全國飲用水安全與健康行業的企事業和個人,承認本會章程、自愿申請、經批準按時繳納會費均可為會員。與民族飲用水行業有關的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自愿申請,經理事、會員或工作機構推薦,可接納為會員。
一、團體會員
1、建制縣以上城市所在地的各民族飲用水企事業單位;
2、與各民族飲水相關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3、與各民族飲水相關的水工業設備產品的企業單位;
4、與各民族飲水行業管理的其他有關單位。
二、個人會員
1、全國從事飲用水事業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2、全國從事飲用水事業的管理工作人員;
3、為全國飲用水事業熱心支持和突出貢獻的個人。
三、名譽會員
1、為中國各民族飲水安全與健康做出突出貢獻的相關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
2、擔任歷屆理事、常務理事或對民族飲水安全與健康做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
第七條 申請加入中國民族衛生協會健康飲水專業委員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并遵守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支持本會工作;
三、在民族飲用水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八條 申請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特殊情況下,可經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或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報理事會追認;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獲取有關信息、資料和報刊;
四、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研討活動;
五、優先參加有關國際交流、研討活動、選擇參加有關國際會議;
六、優先在本會的期刊雜志上發表論文。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委托、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及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為開展調研工作提供方便;
五、按照章程有關規定繳納會費;
六、為本會發展全民健康飲水事業、積極參加募集資金等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并不得再以會員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查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劃和任務;
五、通過提案和相關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民族衛生協會批準,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權利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經民主協商確定,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資格:
一、理事應由理事單位推薦現職負責人擔任。在任期內因故變更,理事單位可提供新的理事人推薦意見,經理事會通過。
二、通過協商、推薦在飲水安全與健康行業中有較高聲望的領導、專家和相關人士為理事候選人。
三、理事單位申請退會,其理事資格自行取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權利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員、副會長、秘書長;
三、解讀本會章程;
四、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理事人選的更替、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職位;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辦事規則、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也可以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員和顧問若干名。名譽會長會同會長主持全面工作。理事會顧問應為國內衛生界、水行業較高聲望的人士或在衛生界、水行業長期工作的領導、專家。經理事會審議通過聘任,任期為一屆。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具有特殊貢獻的專家除外)。秘書長為全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中國民族衛生協會批準統一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負責人由中國民族衛生協會提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為方便工作可以委托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簽署。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職權
一、提名或免除副秘書長及各辦公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經會長同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二、決定本會各辦公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組織、協調各有關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必要時,本會設置名譽職務。對民族飲用水事業,對本會工作有特殊貢獻時,積極捐助支持的,均可聘為本會的相關名譽職務。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工作委員會(如科技、管理等),設立專家委員會,并配備若干工作人員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贊助或捐贈;
四、有關部門、單位的資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他經費來源必須合法。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的支出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本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專職會計工作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審計,實行會計審計。會計人員調動時,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依據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民族衛生協會的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權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本會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后的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請中國民族衛生協會批準后生效。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22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中國民族衛生協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中國民族衛生協會健康飲水專業委員會
二0一0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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